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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问题教你如何做好家具采购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5-08

1、家具招标项目,能否把投标人提供实物样品设为评分项?


答: 首先应该先确定采购物能不能仅凭书面方式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如果可以,那么就不能要求提供样品。


确需提供样品的项目,可以将样品作为评分项,但分值设置不可过高,专家建议5分为宜,10分顶格。


家具属于个性化产品,办公家具多为定制,所以一些采购人认为:家具项目还是需要看实物。但是对家具供应商而言,打造样品无疑也会增加投标成本。另外,样品分值设置过高也容易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产生:一方面,由于客观分太高,让部分供应商有了更大的运作空间;另一方面,为了竞争,部分供应商虽然自身不具备生产实力,但通过在外面组货等方式提供样品,并不能真实反映供应商生产实力。


针对家具样品,各地有很多创新做法。对于那些预算金额较大、投标供应商较多的家具项目,有的采取二次样品评审模式,即将整个评审过程分成两轮,通过首轮评审,确定三家入围供应商后,再由这三家提供样品进入第二轮样品评审;有的对家具项目设置一定的限额标准,只有超过限额标准的公开招标项目,方可进行样品评审。


对于提供样品的项目,如果采购人经费允许,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样品补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2、在家具采购项目中,可否将ISO9001 、ISO4001设置为评分项?


答: 家具采购,确实涉及家具质量、环保、健康等要素的,可以将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但分值不宜过高。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家具招标须提供订制产品,等标期内能否给厂家留一定生产时间?


答: 除非确有必要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需要留出制作样品的时间,还要明确: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除非确有必要建议不要要求提供样品。


4、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是否合规?


答: 一般不得要求提供样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可以要求提供样品。所谓“主观判断”,就是需要通过感官认知对客体进行判断,一般适用于特殊定制的产品。在通用产品、标准产品的采购项目中一般不应要求提供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照片、检测报告等;一般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大型成套产品的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主要材料、备件的样品,或者实物图样、模型等。对于服装、家具、印刷品等采购项目,如果不能以书面方式描述需求等,则可以要求提供样品。


要求提供样品会增加投标成本,导致未中标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动因增加。为了降低投标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凡是可以用照片、视频或小样来加以评判的功能或技术性能,比如货物的外观样式,设备的电动操作功能,办公家具所用铰链、轨道等五金件的品质等,应尽量避免让投标人提供整机样品。


5、采购桌椅可以要求提供样品吗?


答: 对于服装、家具、印刷品等采购项目,如果不能以书面方式描述需求等,可以要求提供样品,并作为评分项,但分值设置不宜过高,专家建议5 分为宜,10 分顶格。为了降低投标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凡是可以用照片、视频或小样来加以评判的功能或技术性能,比如货物的外观样式,设备的电动操作功能,办公家具所用铰链、轨道等五金件的品质等,应尽量避免让投标人提供整机样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6、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样品演示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吗?


答: 法律未作限制,但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需要考虑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看看样品是否必须提供,演示样品是否有必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造的样品,符合性审查怎么认定?


货物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了核心产品并要求提供其样品,但未规定“此样品未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制造的作为废标或无效投标条款”。请问“核心产品”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吗?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造的样品在评审过程中,可以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


答: 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样品的,可以规定将提供样品作为实质性要求,也可以将样品评价作为评审因素,需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确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8、家具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澄清不能超过90分钟,合规吗?


答: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看规定的时间是不是属于合理的时间范围。关于“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并没有规定具体时间长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可以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改变中标结果吗?


采购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三日内提供样机进行测试,不满足要求的按废标处理,这样规定可以吗?


答: 不可以。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0、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货物,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吗?


答: 询价采购不宜让供应商提供样品。因为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是,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再让供应商提供样品,从情理上说不过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1、竞争性磋商成交后,采购人封存样品时发现证书不实,怎么办?


答: 如果属于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2、采购活动结束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如何处理?


答: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来源:政府采购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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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鸿凯家具 编辑--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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