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代理机构;履行职责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授托,代理采购一套医疗设备,该医疗设备属于非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预算金额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该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共有四家供应商报名。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要求,该项目要“进场”交易。于是,该项目按采购文件约定,如期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共有四家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送进评审室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被告知不得进入评审室,其中,采购人派代表一人参与了评审。从此时到评审报告签署,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也在外“等候”评审结果。
评审结束后,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发布中标公告。在公告期内,某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称中标供应商的产品四项性能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核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后也认为中标供应商不符合资格要求,遂认定投标无效。
采购人责备采购代理机构,把一个没有响应的供应商评审为中标供应商。而采购代理机构也是十分无奈与无辜。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只负责开标活动的组织,而从投标文件“进入”评审室与评标委员会见面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就不能进入评审室了。采购活动的前期组织工作都是依法依规的,没有任何瑕疵,只是在组织评审环节中缺位导致没有履行职责。
问题引出
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被拒绝进入评审室,是否符合部门规章的规定?
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组织中的职责谁来履行?是否合法?谁该为失职负责?
专家点评
问题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组织,其成员的素质、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必须有一个组织或人员来组织、监督或督促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所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就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负责组织评审活动。
相关部门不允许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审室组织评审活动,不但剥夺了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而且还使“核对评标结果”环节等无法落实到位。
不让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审现场,是为了保证评审活动的公正性,但应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履行的职责谁来代替呢?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吗?他们不是也存在其他风险吗?
问题二:该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后,按照质疑问题,对照被质疑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现中标供应商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是因为评标委员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于该采购项目属于“进场”交易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需要评审场地,是再次“进场”评审?还是在自有场地进行评审?这又成了一个新的问题。
而中标公告的发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再行发布,就存在变更后的中标公告的发布也需要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发布。
按87号令的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应该负责的职责,因不让其工作人员进入评审室,而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代为行使或者由电脑完成或者“缺位”没有人履行,其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谁承担?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而有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凡是“进场”交易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向其备案,备案的资料比注册登记的资料还多,有的还要求必须是本地化的机构。而且有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实行一年一报制,过期不补。
所以,当我们的监管部门多了管理主体之后,首先是协调好相互之间的关系,依法定位、明确职责、搞好服务,不能随意增加管理权限或管理事项,给市场主体增加负担,更不能为了各自的利益,增设篱笆。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
第六十六条 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