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方式的采购实践中,经常会有“废标或流标或终止招标”等口头禅,并以“废标公告、终止公告或流标公告”等形式发布采购结果信息。本文尝试探讨在招标方式采购中,“废标、终止、流标”等术语适用情形以及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应用。
01“废标或流标或终止招标”定义
“流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流传很广,是指招标采购活动失败。“流标”属于民间不规范用语,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及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中均没有“流标”这个名词术语。
招法体系与政府采购法体系对“废标”含义不同
招法体系中没有废标这个专业术语,实践中该民间术语通常指的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否决,不针对整个招标项目。
“废标”一词出现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指否决所有投标,针对的是整个项目而不是单个的投标人。
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分两种情形:
一是终止本次招标活动。终止的原因是招标项目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如预算调整导致资金取消,如国家出台新政策导致采购需求变化从而引发采购项目重大调整等;
二是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否则继续招标将使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这类原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自然因素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社会因素包括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以及罢工、骚乱等。
02终止公告的定义与适用
03招标失败的信息公开
开标时,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所有参与竞争的投标人均已知晓,因此无须发布所谓的“流标公告”。
那社会如何监督呢?答案很简单,招法体系下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失败后,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而重新招标就需要发布二次招标公告;二次招标仍失败的,经批准不再招标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综上所述,因开标不足三家的,信息公告以二次招标公告或实施采购前公示代替,而不是发布“流标公告”、“废标公告”、“终止公告”。
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导致招标失败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政府采购法体系下招标失败的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法体系对于招标失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参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关于非招标方式中采购失败需要布项目终止公告,重新采购的规定,按照“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原则,应把发布“终止公告” 视为习惯,因此无论是开标不足三家,还是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其他原因导致废标,均应当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