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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释义​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 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记录实际情况,不作结论是开标的基本原则,注意开标程序,开标记录的报价是评标依据;第二款应首先研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原因和相应的改进措施;重新招标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形。

第四十五条 [ 评标专家库]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已经印发,管理办法后续制定印发;政府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利于共享专家资源,并异地公证评标,减少评标“小金库和常委”的现象,已经成为规范招标投标的重要措施和发展趋势。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联合组建和共享,逐渐过度完善。

第四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特殊项目评标专家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内或库外直接选聘确定。

第四十八条 [评标 ]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评标标准和办法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 [标底的作用 ]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同时,应当逐步限制采用以接近标底或其复合的基准价的报价为最高评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否决投票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一)是指既无单位公章又无负责人签字。招标文件约定的情形可以比此更严格;关于法人公章的含义和实际使用要求。非法人组织(分公司)虽然可以投标并使用公章,实际大多受到限制。  

(四)不适用不同货物集中捆绑招标,事先没有固定分标包,同一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以不同产品为单元,分别编制投标文件的做法。

第五十一条 [否决投标的情形 ]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上述(五)、(六)情形均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具体约定,并明确标注,以免任意扩大或发生争议。其中“成本”是指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澄清、说明 ]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即使需要并允许当面口头澄清说明者,最终也应该以书面文件(含电子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评标报告 ]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评标结果公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示媒体平台未作规定,一般应包括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

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的确定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修改了原施工与货物的不一致规定,限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同时为了防止串标,允许招标人在出现上述情形下,可以谨慎选择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履约能力审查 ]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评标结束后,原评标委员会并没有解散。履约能力复核审查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第五十七条 [签订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标通知书发出 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可视为合同生效条件。因为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和防止串标的要求,与一般签约有区别,不得签订背离招标投标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但可以细化和补充非实质性的内容。

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照实际采用投标保证金方式和事件明确约定保证金利息标准;如很少发生或不发生银行存款利息的,应事先声明不退还利息,以免发生纠纷。

第五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中标合同生效条件之一。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责任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不得转让(转包);主体和关键工作不得分包,特殊情形除外;总分包合同与联合体合同的责任分担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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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鸿凯家具 编辑--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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