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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释义​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释义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款分别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公示的异议(异议提出后 3天答复期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

第六十一条[ 投诉处理]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实际投诉太多,信息来源非正常,调查处理困难。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措施]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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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鸿凯家具 编辑--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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